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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公告0929

来源:资质中心 发布日期:2021/10/8 8:53:58 字号:[    ]

关于注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公告0929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派出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东北能源监管局决定将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和注销申请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许可证视为注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注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名单


关于注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公告09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