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介绍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北监能安全〔2022〕16号)要求,东北区域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电力建设工程。海上风电、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供热供气、余热余压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兼具电力(热力)属性的市政或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的电力设施、分布式发电等,不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范围。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工作,根据备案信息对电力建设工程组织日常监管,电力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设定依据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3.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备案材料。



4.办理材料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方便企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采取电子化备案方式,相关材料应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上传。

备案材料有:1.备案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5.负责部门

      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辽宁省、蒙东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业务办负责吉林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负责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备案。



6.联系电话

 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      024-23148963

 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公室      0431-80745199
 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公室   0451-53682807
 



7.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8.办理流程

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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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地址:http://jgpt.dbj.nea.gov.cn/anquan/  
 



10.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在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公示。

3.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