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介绍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53号),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发电企业应当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贮灰场规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2.设定依据


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2.《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53号)



3.申请条件

发电企业应当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的一个月内,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报告。

贮灰场以下事项发生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东北能源监管局。

(一)加筑子坝;

(二)灰坝筑坝方式;

(三)灰坝轴线位置、贮灰场库容、灰坝外坡坡比、灰坝坝型、最终堆积标高;

(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六)贮灰场闭库。




4.办理材料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方便企业办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采取电子化报送方式,相关材料应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上传。报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贮灰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及下游(或者周边)村庄、建筑物、居民等情况;

(二)贮灰场建设时间、参建单位以及建设期间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灰坝轴线位置、灰坝高、总库容、灰坝外坡坡比、灰坝结构、筑坝材料、筑坝方式、灰渣堆积量等;

(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五)防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六)贮灰场工程设计审批文件、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七)贮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5.负责部门

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负责辽宁省、蒙东地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情况报告,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业务办负责吉林省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情况报告,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负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情况报告。



6.联系电话

 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      024-23148905

 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业务办公室      0431-80745199 
 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公室   0451-53682807 




7.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8.办理流程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报告流程


贮灰场.png




9.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地址:http://jgpt.dbj.nea.gov.cn/anquan/





10.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并在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公示。

3.收费标准:不收费。